返回

1997/1745 未載明

不當地告訴投訴人,她可以申領其亡父應得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00 頁

詳細內容

451.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旺角社會保障辦事處(旺角辦事處),指稱: (a) 該處一名人員錯誤地建議投訴人到最高法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的高等法院]辦妥證明,然後便可申領其亡父應得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因而白白浪費了她的時間和精力; (b)延遲發放殮葬補助;以及(c)有關人員的態度惡劣。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有關方面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453. 此外,當局又發出總務通告,提醒各社會保障辦事處(辦事處)的職員,除了要熟習發放綜援的程序外,還得定期複習。同時,也會不時在員工會議上討論正確的處理個案方法。署方會視乎來年年初的資源情況,檢討、刪整和更新手冊,令到工作人員工作時容易一點,免於出錯。

454. 署方要求各辦事處轄下工作改善小組探討和制定措施,慎防疏忽出錯,或錯誤評估綜援金額。這項工作將會長期進行。

455.殮葬補助資料單張經作修訂,明確指出如有關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文件,申請人便得按規定而行。同時,署方已提醒各職員必須注意這項規定。

456.旺角辦事處有關人員一向記錄良好,工作用心盡責。由於去年申請綜援的個案不斷增多,辦事處的工作量異常沉重;而事件發生時,正值辦事處要處理的新申請個案繁多,處內又有人事變動,因此不幸地才會有此疏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