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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53 頁
232.投訴人與她的姊妹在一九九六年七月透過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申請公屋。她選擇的屋邨包括龍田邨。她投訴雖然龍田邨有空置單位,但房屋署卻沒有編配單位給她。此外,在審核面談中,房屋署要求她簽署一份聲明書,說明在成功獲編配龍田邨單位後,必須搬進屋邨,才會獲給予綠表資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月,她致電熱線查詢,但卻得不到答覆。
233. 房房署已審查適用於龍田邨的聲明書的內容,並已在聲明書內清楚說明有關的條款及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