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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623 未載明

訂定不合理的申請資格,以及擅自更改投訴人申報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36 頁

詳細內容

145.一九九七年十月,一名申請人向申訴專員投訴,認為房協規定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的申請人須為家庭中最高收入成員,並不合理,而且擅自將申請人改為其妻子。

146.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妻子雖然是家庭中最高收入成員,但房協不應更改申請書的資料,違反投訴人的意願將其妻轉為申請人。 房協可直接發信通知投訴人,因他拒絕以家庭中最高收入成員作為申請人,其申請不獲接納。

147. 當局現正考慮是否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申請人須為家庭中最高收入成員的規定刪除。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推出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申請資格已刪去這項規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