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投訴人的要求,給他兩張領取郵件通知咭的副本,而且該署職員的態度亦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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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一九九七年七月底,投訴人收到兩張領取郵件通知咭,通知他到安定郵政局領取兩件記錄派遞郵件。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領取了該兩件郵件,但後來發覺其中一件所註明的收件人不是他,便立即把該郵件交到房屋署轄下的安定邨辦事處。不過,在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黃昏,他因涉嫌與一宗懷疑偷竊他人郵件案有關而被警方查問。
414.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投訴人致電郵政署九龍運作科,一名人員答允他把有關個案轉交郵務監督(新界)辦理。 當天下午三時,他到安定郵政局,要求發給他先前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還該郵政局的兩張領取郵件通知咭的副本,但遭一名人員拒絕。由於沒有收到郵政署的進一步回覆,他便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致電助理郵務監督(新界),但該名人員卻說這事件是因投訴人的錯誤而起,並拒絕把其姓名和電話號碼告訴投訴人。
415.投訴人感到受屈,於是投訴郵政署- (a)未有應他的要求發給他兩張領取郵件通知咭的副本; (b)職員態度不合作;以及(c) 錯發領取郵件通知咭給他,導致他被警方查問,造成不便。
416.郵政署署長已調查有關個案,並向申訴專員提供意見。申訴專員的調查結果和觀察所得如下: (a) 在投訴人領取兩件記錄派遞郵件後,兩張領取郵件通知咭已經銷毀。不過,投訴人到安定郵政局當天(即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郵政署已發給他經他簽署的兩件記錄派遞郵件的收件回條副本。投訴人聲稱他領取記錄派遞郵件時並沒有不誠實,收件回條應可證明這點。因此,上文(a)項的指稱並不成立; (b) 由於沒有獨立證人,因此投訴人指稱處理他這宗個案的人員不合作或對他無禮,證據並不充分。因此,上文(b)項的指稱並不成立;以及(c)導致投訴人這次不快經歷的真正原因,是郵政署錯派了記錄派遞郵件的領取郵件通知咭給他。安定郵政局的櫃位職員把郵件交給他時,想當然地以為領取郵件通知咭已派到收件人手上。因此,雖然投訴人的姓名與收件人的姓名並不相符,櫃位職員並沒有特別詢問他是否代人領取郵件。其實,只要領取郵件的人能夠出示領取郵件通知書和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並在收件回條上簽署,櫃位職員便無須這樣做。至於領取郵件的人,他們未必會留意到,他們在收件回條上簽署,便等如聲稱他們已獲收件人授權代領有關郵件。 .417.鑑於上調查結果和觀察所得,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郵政署同意,除了要求前來領取掛號或記錄派遞郵件的人在收件回條上簽署外,還會訂立一項標準工作程序,規定櫃位職員如發現領取郵件的人的姓名與收件人不符,便必須以口頭向該人查詢,以確定該人是否已獲收件人授權領取郵件。郵政署已向所有櫃位職員講解這項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