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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615 部分成立

在處理投訴人投訴被某學校校長錯誤解僱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6 頁

詳細內容

46. 投訴人是一間中學的英文科教師。一九九七年五月,校監要求她辭職。投訴人認為,學校解僱她是違反《資助則例》和《香港教育專業守則》的,因為她並未接獲校長的事先警告。

47.投訴人並指稱,教育署署長和前助理署長(學校行政)都直接認識校長,因此不應直接介入有關投訴的調查中。

48.此外,她不滿教育署在回覆她的信件方面有所延誤。

49.申訴專員所得的結論是,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但有關教育署署長和前助理署長(學校行政)直接介入調查的指稱,則未能成立。

50.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部門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51.雖然教育署並未訂立一套部門程序,提醒職員在處理投訴時,申報利益衝尖,但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第19/92號已清晰地詳列這方面的指引和訓令。這份通告會每六個月發給職員傳閱一次。因此,教育署職員應清楚知道,在日常工作中(無論是處理投訴或其他事宜)遇到或可能遇到利益衝突時應採取的行動。儘管如此,教育署署長已同意,在本年稍後時間檢討有關如何處理投訴的部門通告時,把這些申報利益衝突的指引載入部門通告內。

52.在分科會議上,署方提醒職員在處理市民的來函和投訴時,•須嚴格遵守總務通告第6/94號(現為第8/97 號)及教育署行政通告第41/95號的規定。這些通告會定期重新發給職員傳閱。

53.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日期間,投訴人曾就同一事項向教育署發出11封函件。同年五月一日、十四日及三十日,她與大埔分區教育主任會面時,已獲告知有關個案的最新發展。同年五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七日,教育署亦已通知她,有關個案正在處理中。關於教育署在回覆投訴人的信件方面有所延誤的指稱,並非事實。須注意的是,投訴人寄給教育署的所有信件,都是有關同⋯事項的。在這情況下,職員實際上應把時間和心力花在調查投訴上,而不是回覆投訴人的信件。當時,職員極其量只需簡單地認收投訴便可。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