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997/1533 成立

沒有遵照該署本身訂定的指引處理一宗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32 頁

詳細內容

125. 民政事務總署訂定了一套工作指引,以處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召開業主大會的申請。民政事務總署亦規定申請人須向該署遞交香港身分證副本,以鑑定身分。

126.|一九九七年六月,投訴人注意到一羣聲稱取得37.5%業權份數的荃灣中心業主表示支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根據第3A 條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申請。投訴人聲稱從他們觀察所得,那羣業主不可能取得足夠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來支持所提及的37.5%業權份數。因此,他們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沒有充分審查所有支持者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來核實申請人的身分。他們亦投訴民政事務總署並沒有遵守工作指引來處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而提出的申請。

127.民政事務總署修訂了有關處理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所提出申請的工作指引。考慮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特別是《身分證號碼實務守則及其他個人身分標識符》的規定,現時已毋須再遞交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128.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