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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511 未載明

在投訴人投訴鄰近單位傳出臭味後,沒有積極採取行動跟進,及後在該單位內發現屍體,又遲遲不清理現場。

部門未註明 1997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51 頁

詳細內容

223.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房屋署收到一項牛頭角下邨第八座五樓傳出臭味的投訴。屋邨職員發現臭味來自一個單位。警察奉召到場強行打開單位的大門,發現一名租客倒斃屋內,其後屍體被搬走。由於單位另一名認可租客正在醫院留醫,屋邨職員在翌日聯絡到死去租戶的姊妹,以便清理單位。屋邨職員亦安排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清洗走廊及樓梯。 房屋署懷疑在未經批准及有違租客的利益及意願的情況下,屋邨職員是否應進入單位進行清潔及清理工作。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租約賦予租客在租賃期內單獨擁有該單位的權利。除非租約內有明文規定,否則業主不得干擾租客行使及運用擁有權。雖然租客已逝世,但即使單位沒有人居住,除非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否則房屋委員會亦無權進入單位,不過,租約內另有規定或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獲賦予權力則不在此限。關於這方面,似乎沒有條文授權房屋委員會為了消除滋擾等原因而進入單位。

225. 就此個案而言,租約仍然生效,並且屋內有死去的租客及其住院的兄弟的私人財物。死者的姊妹多少算是他們的財物管理人。由於進行清理及清潔工作時,須搬走屋內的私人財物,因此,事前必須先取得租客、認可住客或其代表的批准。在沒有事先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進入單位是越權及非法的。要一個政府部門用不合法的方法來照顧公眾利益,似乎並不適當。 為了整體的公眾利益,在清潔或清理單位方面向住戶提供適時的協助,是房屋署其中一項日常的管理工作。屋邨職員均受過專業訓練,以迅速,合理及合法的方式,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處理這類個案。由於這些個案性質各有不同,房屋署認為不宜制定指引,以致妨礙屋邨職員作出判斷,使他們不能靈活地進行管理,以及讓他們可以行使超出《房屋條例》授予房屋署的權力。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