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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51 頁
221. 投訴人(及其母親)於一九八零年在漁暉苑購買了一個居者有其屋單位。投訴人結婚後,在一九八六年遷出單位,把她的業權份數給了她的母親。一九九三年,她的家庭獲編入第十五期乙居屋單位的後補名單,並獲邀請面晤。她聲稱在面晤時,負責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職員告訴她,須辦妥註銷居者有其屋單位業主紀錄的手續。在辦妥一切手續後,她獲告知日後可申請居者有其屋單位。不過,當她申請自置居所貸款時,卻獲告知由於她是居者有其屋單位的前業主,因此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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