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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468 未載明

在處理一宗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時有所延誤,以及在處理該宗申請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7 頁

詳細內容

356.投訴人曾在一九九二年向元朗地政處申請一幅政府土地,以興建小型屋宇。當局張貼有關通告後,接獲一宗反對個案,但其後有關人士撒回反對意見。不久,當局遺失了這宗個案的檔案,直至一九九五年年底才重新開設檔案。當再次張貼通告時,有幾名村民以風水問題為理由提出反對。當局遂通知投訴人,表示必須在解決有關的反對意見後才可處理其申請。

357.當局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雖然經過地政處、民政事務處和臨時區域市政局人員多番努力,可惜因風水問題而提出的反對意見始絡無法解決,有關申請最後被否決。

358.當局現已設立新的條碼歸檔制度和其他查核方法,以改善檔案往來的監察工作。

359.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