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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455 部分成立

在處理某居者有其屋屋苑水浸一事上,行政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9 頁

詳細內容

215.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連場大雨導致美松苑出現嚴重水浸,特別是停車場第一層、樂松閣附近的遊樂場地、富松閣地下及管理處。調查顯示水浸是美松苑北面一條天然溪流水漲所致。

216.三名投訴人是“美松苑居民暨互委會斜坡倒塌及水浸事件跟進小組”的主席及副主席。他們共投訴房屋署 28項事情,主要包括: (a)屋邨的地盤平整及建築方式; (b)屋邨的管理; (c)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屋邨發生輕微水浸後,房屋署採取的補救行動及提早發出的水浸警告;以及(d)對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發生的水浸及斜坡倒塌的處理方法和採取的補救行動。

217.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提出的28項投訴中,只有6項部分成立: (a) 有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排水系統淤塞,導致一、二樓C座及E座的業主遭受損失的投訴,根據一九九七年八月二日在房屋署總部舉行的會議的紀錄,房屋署及物業管理公司均知道上述單位發生水浸; (b)根據美松苑的公契,房屋署和物業管理公司須對鄰近土地的排水系統負若干責任。因此,房屋署遲至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發生輕微水浸後)才決定研究水浸的原因是不適當的。考慮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發生的水浸是由於特大雨所導致,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上文(c)段)部分成立。

218.雖然有問題的地方並非房屋署負責管理,房屋署已與物業管理公司商定,定期檢查屋邨以外的範圍,如有需要,便會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219.房屋署已向職員提供有關風險管理及危機管理的在職訓練,並已發出有關緊急事故,包括颱風、山泥傾瀉、暴雨及嚴重火災的常務訓令,要求職員遵守。發生緊急事故時,在房屋署總部的緊急控制中心會開始運作,而屋邨的職員則會編定緊急事故輪值表。

220.多個政府部門已對該屋邨界線以外的邨外集水處進行修繕及改善工程,包括拆卸現有的行人天橋,以及興建另一座淨空高度較高的行人天橋橫架就近城門隧道公路的一條溪流之上。渠務署已完成把沿行人路的現有排水明渠擴展至接駁現有的溪流的工程,以及把就近臨時行人天橋的U 字渠改道至接駁溪流的工程。房屋署已完成沿屋邨的邊界築石壆的工程,石壆可防止行人路的水流進屋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