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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403 未載明

不合理地批准某“堂”分割及轉讓名下一項物業。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32 頁

詳細內容

121.兩名西貢村民投訴民政事務專員一項決定。某“堂”司理申請批准該“堂”分割及轉讓名下一項物業,雖然該“堂”有四名成員曾致函反對,民政事務專員仍決定批准申請。 民政事務總署已致函投訴人,就該署在處理他們反對分割該“堂”物業一事上有不當之處道歉。民政事務總署亦詳細告訴投訴人導致西民政事務專員在一九九四年批准申請的所有因素,以及解釋該署認為取消決定是不合理的原因。

123.民政事務總署會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所有職員無論何時均按經檢討及改善的程序處理收到的函件。

124.民政事務總署會確保日後在分割及轉讓“祖/堂物業”通知書上提供的所有資料均清楚可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