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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91 成立

屬下職員濫用公職身分,取得該局保存的個人資料作私人用途。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2 頁

詳細內容

278. 投訴人與 A先生有租務糾紛。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過程中,A 先生自稱是稅務局的職員,並把投訴人所有物業的資料呈堂,作為提出申索的憑證。投訴人懷疑 A 先生利用他在稅務局的公職身分獲取這些資料。投訴人覺得她的私隱明顯被侵犯,因此感到不滿。

279. 申訴專員公署進行調查後,找不到證據證明投訴人的指控成立。不過,公署認為假如A先生事先聲明在此事上的利害關係,才透過稅務局電腦的聯機系統查閱有關資料,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便可獲得更佳保障。鑑於A 先生使用聯機系統進行上述查詢時,沒有妥為行使賦予的權力,稅務局已向他發出警告信,並已增訂程序,以防屬下人員不當地查閱納稅人的記錄。

280. 稅務局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發出通告,提醒屬下人員遵守保密宣誓,並增設一份表格,供各組主管要求查閱聯機活動記錄,確保下屬以聯機系統進行調查時不會濫用。

281. 此外,該局亦已就透過聯機系統調查背景資料的事宜擬訂內部指引。簡單來說,指引清楚說明屬下人員不得進行可能引致利益衝突的背景調查或其他調查程序。事件中的人員亦保證,日後透過聯機系統進行調查時會嚴格遵守上述指引。 當局已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對此次不愉快事件表示遺憾。 司法機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