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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68 未載明

在查核是否有涉及土地的轇轕時,敷衍塞責。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0 頁

詳細內容

315.投訴人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大埔地政處申請免費建屋牌照,擬興建小型屋宇。接獲申請後,大埔地政處分別在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要求土地註冊處提供有關地段的業權報告。土地註冊處分別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和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回覆,證實有關地段並無任何產權負擔,惟此乃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該處應把有關通行權批約的註冊資料載入報告,作為產權負擔。一九九五年七月,大埔地政處根據這些失實資料,批准投訴人的申請。

316. 一九九五年八月,大埔地政處以口頭通知投訴人,根據大埔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所提供的資料,他們得悉有關地段乃受一份通行權批約所約束。一九九六年八月和十月,大埔地政處聯絡投訴人,告知他必須解除該份契約或另覓地點。

317. 一九九七年七月,投訴人獲告知必須盡早作出決定,以便大埔地政處加快處理其申請。就此,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投訴詳情如下: (a)不滿地政總署轄下的大埔地政處在處理其申請免費建屋牌照興建小型屋宇個案時有所延誤;以及(b)不滿土地註冊處在查核有關他擬興建小型屋宇的土地所涉的產權負擔時,敷衍塞責,引致其申請受到進一步延誤。

318.土地註冊處承認,由於負責人員有所疏忽,因而在擬備業權報告時大意地漏報有關土地產權負擔的註冊資料。此外,該處以往採用人手註冊方式,把有關同一地段不同分段/小分段的交易記錄在同一契約註冊檔案內,這項做法所引起的混淆也是導致漏報資料的另一原因。

319. 各有關新界土地註冊處的土地註冊主任已向業權報告組的所有同事簡述此個案,並提醒他們日後擬備業權報告時必須加倍小心。

320. 業權報告個案的覆核制度已有所改善。一些由經驗較淺人員處理的個案會經由文員主管逐一覆核。至於由經驗充足人員處理的個.案,因所涉工作量繁重,故安排全數覆核並不可行,但土地註冊主任和文員主管也會覆核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的個案。

321. 用以劃一市區和新界土地註冊處業權報告擬備方法的“製備業權報告的指引”已編定好,並在一九九八年三月發給有關人員。日後如有需要,當局會檢討和更新指引。

322.負責處理業權報告個案的初入職人員會被安排接受更多在職訓練、督導和指引。

323. 當局也會定期指導業權報告組的人員和提醒他們工作時保持小心謹慎。一些涉及法律詮釋問題的存疑個案會交由部門的法律事務人員處理。

324.高級土地註冊主任會在每個新界土地註冊處每月舉行的經驗交流聚會上與人員討論擬備業權報告的程序和遇到的困難等問題。

325.業權報告是根據土地註冊紀錄冊所載的資料擬備。因此,有關方面已提醒註冊組的人員,在註冊契約時必須覆核存疑的業權個案,確保記錄正確無誤。

326.一張致歉便箋已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發給大埔地政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