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06 未載明
無理要求居者有其屋申請人親自遞交申請書,而且沒有就其投訴信作出回應。
詳細內容
206. 投訴人是大坑東邨一名住戶,他擬申請第十九期甲居者有其屋單位。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四日,他的妻子向屋邨管理處遞交申請表格。屋邨職員在審查申請表格時,發現投訴人女兒的資料有不一致之處。此外,承諾在成功申請居屋單位後交還公屋單位一欄並未簽署。 因此,屋邨職員要求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申請截止日期)攜同供核實的必要文件到屋邨管理處。不過,投訴人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把申請表格(連同一封投訴信)直接寄給居者有其屋中心。由於表格沒有屋邨管理處的簽註,居者有其屋中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把申請表格退還投訴人,要求他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再遞交。
207. 房屋署已於第十九期丙的居者有其屋申請表格中加入申請表格須由屋邨辦事處核證的規定。 房屋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