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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44 部分成立

不合理地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出一張水費單給投訴人,向他徵收一九九四年五月二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的水費。

部門未註明 1997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11 頁

詳細內容

這宗投訴針對水務署:

503. (a) 向投訴人多收一九九四年五月二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的水費; (b) 不合理地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出一張水費單給投訴人,向他徵收一九九四年五月二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的水費;以及(c)未有為投訴人的住屋單位供應沖廁用鹹水。

504.關於(a)項投訴,結果發現大量用水的主要原因,是投訴人把單位的內部供水設備非法接駁到沖廁水箱。至於投訴人提出(b)項投訴,是由於水務署延遲就有關期間發出已修改的水費單所致。至於(c)項投訴,則是由於投訴人不知道有關地區有沖廁用鹹水供應所致。申訴專員認為(a)項投訴不成立,(b)及(c)項投訴則部分成立。

505. 水務署署長已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研究可否就有關水費的爭議,簡化計算水費的方法;他確信已盡可能清楚說明現時採用的計算方法,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506.為確保員工在任何時候都按照適當的程序行事,水務署已透過給予指導和更密切的監察,加強監督用戶帳務小組內經驗較淺的文書人員。

507. 為加強宣傳,水務署已在水務諮詢靈及互聯網本頁說明沖廁用淡水的收費標準。此外,新近印製的《用戶指南》也載有這類資料,市民可向各個客戶諮詢中心索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