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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928 未載明

沒有於適當時間在粉嶺四條新街道裝設街道名牌。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6 頁

詳細內容

353. 有關的街道名稱已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在政府憲報刊登,但街道名牌到了一九九七年四月才裝設。申訴專員認為,路政署、拓展署和地政總署本身都沒有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以監察有關工作的進度。此外,這三個部門之間顯然互不協調,沒有致力進行適當的裝設工作,以致延誤了超過兩年才裝設有關的街道名牌。

354.上述部門的代表曾在一九九七年十月會晤,以檢討有關監察和部門互相協調的程序。地政總署的測繪部其後採用依期提出的方式,監察在新界裝設街道名牌的工作。

355.根據過往經驗,以三個月時間裝設街道名牌是適當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