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於適當時間在粉嶺四條新街道裝設街道名牌。
詳細內容
471. 這項申訴專員接獲的投訴,是針對路政署、拓展署和地政總署作出的。
472. 投訴人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購置了居者有其屋計劃於粉嶺榮輝中心的一個單位。他在市面購得一本街道圖,留意到書中清楚載列了四條新街道名稱,即粉嶺樓路、和睦路、聯捷街和馬適路。不過,在他取得了該單位的管有權後,留意到這些街道並沒有街道名牌,因此,給他和其他公眾人士帶來不便。
473.經調查後,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474. 在申訴專員提出建議後,路政署、地政總署和拓展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舉行會議,商討改善豎立街道名牌的現行安排方法。 各方面同意工程辦事處應負責展開街道命名程序,而豎立街道名牌的工作,則應根據建造道路的基本工程合約進行。街道命名程序將會提早在制定詳細設計階段進行,並且應在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獲授權進行擬議的道路工程後展開。如果在道路啟用前仍未能提供街道名稱的話,便應提供臨時街道名牌,顯示道路參考編號,以方便公眾人士和緊急服務車輛辨認。
475.至於正在進行的工程項目,拓展署會提醒有關工程的負責人,找出在興建中的新道路在街道命名程序方面的最新情況,並根據道路工程合約盡可能採取跟進行動,務求依時裝置街道名牌。路政署會要求各有關的工程辦事處,確定有關撥款,供路政署裝置尚未安裝的街道名牌,作為接管新道路進行維修的部分程序。在接獲確定撥款的通知後,有關工作會定時提交有關工程的負責人處理。任何沒有設置的名牌將會在路政署每半年一次的道路檢查計劃中被找出,這樣亦可進一步檢查豎立街道名牌方面是否有延誤。
476. 拓展署署長已發出一份備忘錄給其屬下各拓展處,詳列需要採取的行動,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477. 地政總署的高級地政測量師已向該署的有關員工分發一份關於“豎立街道名牌的跟進工作”的備忘錄。 路政署署長會發出一份技術通告,確保道路在開放供市民使
478.用前,會裝置新街道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