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766 未載明
在處理投訴人要求辦理聲明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詳細內容
119.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抵達油尖旺民政事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下稱中心),準備辦理聲明。職員告訴她如欲在下午二時三十分那一節辦理聲明,她應早三十分鐘抵達中心。由於她只是在下午二時三十分之前數分鐘才抵達中心,她須等至下午三時三十分那一節才能辦理聲明。投訴人感到受屈,因為她認為油尖旺民政事務處要求市民在預定的辦理聲明時間之前三十分鐘抵達中心是官僚作風,而且是不合理的。她認為那名職員未能積極提供協助,有違民政事務總署的服務承諾。
120. 鑑於這宗事件,油尖旺民政事務處發出了一份通告,提醒職員需照顧市民的需要。此外,民政事務處內亦張貼了一份修訂通告,協助市民更了解行政安排的理據。民政事務總署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