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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63 未載明

在處理一間佛院的搬遷申請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6 頁

詳細內容

350.地政總署進行調景嶺平房區清拆行動時,花了約七年時間,處理普賢佛院(以下簡稱佛院)要求批地搬遷的申請。佛院的經營人已收到清拆行動的特惠金。一九九七年三月,一個跨部門委員會決定不批准佛院提出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申請,但決定以短期租約方式,把一幅面積較小但與原本面積相若的土地批給佛院。委員會亦決定,如果佛院可以證明他們能夠妥善管理租賃土地,經過一段時間後,委員會便會檢討上述決定,考慮以私人協約方式批予土地。

351.|佛院的經營人對該項決定表示不滿,並認為委員會在處理該宗個案時有失當之處。

352. 地政總署署長會協助佛院物色適當的搬遷地點,讓投訴人考慮,並會以批地或短期租約方式提供土地。除非佛院的經營人願意遵照政府現行的政策辦理,否則,實行上述建議並不能保證問題得以解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