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755 部分成立
沒有對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在處理該宗投訴時與市政總署協調失m。
詳細內容
344. 投訴人指稱地政總署和市政總署沒有採取行動,清拆長沙灣道一幢違例構築物,以及在回覆他的投訴時協調失當。
345.一九九七年三月,投訴人向地政總署和市政總署指出在長沙灣道有一幢違例構築物,並要求把構築物拆除。市政總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回覆投訴人,表示地政總署九龍西區地政處負責對構築物採取行動。另一方面,九龍西區地政處亦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回覆投訴人,表示該宗個案已轉交市政總署辦理。投訴人對兩個部門的回覆表示不-滿。
346.申訴專員進行調查後,認為九龍西區地政處在回覆投訴人之前,應先查詢有關部門的職責。此外,該處通知投訴人他的個案已轉交其他部門辦理時,應解釋轉介的理由,並說明政府或有關部門對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時所受到的限制。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針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347.申訴專員提出建議後,地政總署會再通知投訴人有關該署已採取或擬採取的行動,並向他解釋該署在拆除有關構築物時所受到的限制。
348.|地政總署同意改善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協調與聯繫,藉以簡化及改善處理投訴的程序,在有需要時,也會檢討及修訂有關違例構築物的定義,以及與違例構築物有關的管制、執法和清拆事宜等職務分配的部門指引和指示。
349.地政總署會視乎情況,考慮就類似的投訴/查詢與其他部門一起作出回覆。九龍西區地政處全部人員都已獲悉,他們向提出類似性質投訴的投訴人發出覆信之前,須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