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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54 未載明

沒有對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在處理該宗投訴時與地政總署協調失當。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07 頁

詳細內容

482.一九九七年三月,投訴人同時向地政總署及市政總署提出書面投訴,指出有一間非法雜貨店建於行人路上。一九九七年四月,市政總署署長因應上述投訴回覆投訴人,表示管制違例構築物的工作不在市政總署的職責範圍內,因此已把個案轉交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處理。與此同時,地政總署之下的有關分區地政專員又在一星期後回覆他,指該雜貨店屬靠牆檔位構築物,因此有關個案已轉交市政總署署.長處理。投訴人不滿市政總署及地政總署互相推搪,逃避執法職責,以致兩個部門都沒有對該座違例構築物採取行動。

483.投訴人就以下問題投訴地政總署及市政總署:未有就一座違例構築物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兩個部門在處理這宗投訴和採取執法行動時彼此協調欠佳。

484.一九九七年十月,市政總署致函投訴人,告知他已採取的行動,並向他解釋有關清拆該座構築物方面的限制。一九九七年十⋯月,有關的民政事務專員也曾致函投訴人,告知他環境清掃行動跨部門工作小組的決定。該工作小組在考慮個案的情況及有關的政策後,認為不適宜就投訴所述的構築物另外安排特別清拆行動。不過,假如發現雜貨店經營者的物件阻礙其店外的行人道,市政總署會繼續對該經營者採取適當的行動。

485.市政總署就根據《官地條例》(第28章)清拆未批租土地上的違例小販構築物的部門指引,進行了一項檢討;並在一九九八年四月,把經修訂的指引告知地政總署署長及房屋署署長。

486. 地政總署及市政總署認為,因應情況就類似投訴發出聯合回覆一事,可能會引致從屬關係出現混淆。這兩個部門同意會在考慮現行的部門指引後,才處理每宗個案,並會在發出回覆前,彼此保持密切聯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