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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697 未載明

未有即時回答納稅人查詢的事項,並將其稅務文件寄往錯誤的地址。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2 頁

詳細內容

273.投訴人收到稅務局發出的追收稅款通知書,其銀行亦通知他,在稅務局的要求下,銀行已在其戶口結餘中扣除需要繳交的稅款。投訴人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致函稅務局要求解釋上述事宜。然而,儘管屢次催促,但數月過後仍沒有回音。投訴人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該局未有即時回答他的查詢。此外,儘管投訴人已知會稅務局他將於一九九四年八月離境,預料至一九九五年六、七月左右才返抵香港,還提供了該段期間他在美國和英國的聯絡地址,可是,該局仍繼續將他的稅務文件寄往錯誤的地址。

274. 稅務局承認該局在根據來函找出其稅務檔案的工作上有延誤,加上未及更改電腦記錄上的地址,以致花了一段時間才回覆投訴人的查詢。

275. 該局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詳細回覆投訴人的查詢,並就事件道歉。

276. 稅務局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實施了一項程序,如納稅人是個人而有跡象顯示他可能對繳稅通知書毫不知情,便會設法從銀行取得他的轉遞地址,才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277. 稅務局已先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和九月二十六日發出有關更改納稅人聯絡地址和以人手跟進無法派遞的信件,以及編訂納稅人聯絡地址的詳細指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