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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651 未載明

在處理一宗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時有所延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4 頁

詳細內容

340.申請延誤是基於兩個原因 一(a) 大埔土地註冊處最初給予大埔地政處的資料,是申請涉及的地段並無任何產權負擔。後來證實情況並非如此;以及(b)當初發現該地段有產權負擔之後,大埔地政處只是口頭通知申請人,並沒有書面通知。

341.大埔地政處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出通告提醒職員,任何足以對申請造成重要影響的事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應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處方已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342.有關建築牌照的業權核對問題,處方並無可採取的行動,因為通常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發出要約信之前或之後都不會核對業權。

343. 把事情歸咎於地政總署並不公平,因為大埔地政處其實是受到兩項錯誤資料所影響。投訴人的小型屋宇跨越了他先前准予鄰居行使通行權的範圍這點,大埔地政處先以口頭通知投訴人,再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和十月發出書面通知,但投訴人均未予理會,這顯然也是導致延誤的原因之一。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應再予考慮。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