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619 未載明
遲遲未就一宗反對評稅的個案作出回應。
詳細內容
269.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投訴人反對利得稅的評核結果,稅務局表示批准投訴人有條件地緩繳全部稅款。其後,稅務局向投訴人書面解釋評稅的理由,並請投訴人撤回反對通知書。投訴人於是針對稅務局提出的各點致函該局,其後又兩度去信該局要求答覆。由於稅務局沒有覆信,投訴人便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向申訴專員投訴。
270. 申訴專員發現由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五年八月,該宗個案一直無人處理。稅務局表示有可能是因為附在檔案上的待辦公事標籤不幸意外地遭扯掉,其後該局職員亦可能一時疏忽,將檔案放回檔案架。此外,負責擬備反對個案報告人員的休假計劃和調職安排亦使該宗個案一再延誤。
271.稅務局已提醒員工,工作時務須加倍小心,以免再發生類似的疏忽及延誤情況,並已就反對評稅個案採取經修訂的表現目標和監管方法。根據新的服務承諾,評稅人員發出解決反對個案通知書和決定通知書的標準回應時間,是由收到反對通知書日期起計的四個月內,而達到標準回應時間的目標比率則為98%。
272. 稅務局已檢討了現行的員工調配安排,避免或減少因人事變動和員工調職而影響工作進度。檢討結果顯示,主要為配合員工發展及工作需要而採用的現行調配員工政策,是合宜和妥當的。不過,該局認為,一個良好的交接工作制度,不僅有助於減少因員工有所調動而妨礙工作進度的情況,而且方便有關人員的上司決定是否應該將調離崗位職員仍未完成的部分工作,暫時交由其他職員辦理,作為一項臨時的措施。稅務局已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六日發出通知,訂明(a)交接工作便覽的標準格式;(b)工作的彈性安排;以及(c)編訂工作優先次序的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