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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604 未載明

在處理取消戶籍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6 頁

詳細內容

197.投訴人是啟業邨公共屋邨的認可居住人士。投訴人在一九九零年結婚後,攜同妻子和兩名兒子繼續與雙親在上述單位居住(雖然他的妻子及孩子均不是認可住客)。一九九一年,投訴人透過輪候公屋總登記冊申請租住公屋。由於投訴人想申請另一個單位,不再與他的父母一起居住,因此,他選擇申請刪除他在啟業邨的單位的戶籍。 一九九七年二月,屋邨辦事處通知他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遷出單位。 •

198. 一直以來,房屋署都有因應情況及在有需要時修訂加入/刪除戶籍政策。例如,房屋署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出“物業管理處通告第 20/97 號一處理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的要求的指引”,以期收緊刪除支付雙倍租金/市值租金的家庭成員的戶籍的程序,以防止濫用及假裝刪除戶籍來逃避資產審查的情況。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及房屋委員會宣布的一九九八/九九年機構計劃,房屋署會在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對現行政策,包括現時加入/刪除家庭成員的程序進行全面檢討。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