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積極跟進兩宗申請法律援助的個案,也沒有恰當地告知受助人該兩宗個案的進展情況,而且花費一段過長的時間,然後始就是否採取訴訟行動跟進該兩宗個案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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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投訴人指出,他在三年前左右申請法律援助,追究他的兒子受傷及其後需要接受治療這兩宗案件。之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專業人員只會見過他三次,討論他的個案。在第一次會見中,他獲一名法律援助律師接見,以進一步了解他的申索。直到兩年後,在前立法局秘書處協助下,他始獲該署另一名法律援助律師第二次接見。在這•次會見中,他獲告知他的個案會交由一名大律師進一步考慮。他指稱一直未獲告知該署就他的個案取得的醫療報告的內容。在法庭命令下,他獲第三次接見。在這次歷時只有約15分鐘的會見中,一名法律援助律師概述有關他的個案的專業意見,但有關內容對他來說是難以理解的。
392.投訴人不滿意法律援助署要花上超逾三年時間才通知他,由於未能透過法庭追究他的個案,他的法律援助申請必須終止;以及該署在這段期間似乎未有採取行動,積極為他追究事件。他不明白為何他不獲恰當告知該署審查他的個案的進展,或獲解釋該署取得的醫療報告的內容對他的申索的影響。
393.申訴專員得悉,投訴人在一九九三年六月申請法律援助,其後在一九九四年二月獲提供有限法律援助,以取得有關醫療記錄,進一步考慮他申索的成功機會。申訴專員認為,法援署已適當地依據本身的法律援助申請處理程序辦理事件;至於該署要花上一段長時間才取得所需的醫療報告,是複雜法律程序和對方的規限所致。此外,文書人員因疏忽而沒有更新檔案的出入記錄,也是個案延誤辦理的原因之一。
394.對法援署沒有恰當地告知投訴人關於處理他的個案的進展這項指控,申訴專員的結論是,雖然有關專業人員如能夠多花時間,向投訴人詳加解釋個案情況,他與該署之間的誤解大可避免,但並無證,據顯示該署人員忽視他對事件進展的關注。
395. 法援署已向申請及審查科全體人員發出一份內務通告,提醒他們必須保存正確的檔案出入記錄。這個程序現時在所有個案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