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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46 未載明

不合理地刪除投訴人孫兒的公屋戶籍。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6 頁

詳細內容

194. 投訴人是黃大仙下二邨一個租住公屋單位的主租客。一九九六年五月,投訴人申請刪除她媳婦的戶籍,因她已改嫁及遷出單位。 由於投訴人的七歲孫兒由母親合法監護,他的名字亦從戶籍中一併刪除(在投訴人同意之下)。投訴人認為不能接納刪除其孫兒戶籍的做法,因為她要照顧他。

195.有關的屋邨事務經理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196.房屋署已發出經修訂的加入/刪除租住公屋租戶戶籍指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