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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6 頁
194. 投訴人是黃大仙下二邨一個租住公屋單位的主租客。一九九六年五月,投訴人申請刪除她媳婦的戶籍,因她已改嫁及遷出單位。 由於投訴人的七歲孫兒由母親合法監護,他的名字亦從戶籍中一併刪除(在投訴人同意之下)。投訴人認為不能接納刪除其孫兒戶籍的做法,因為她要照顧他。
195.有關的屋邨事務經理已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196.房屋署已發出經修訂的加入/刪除租住公屋租戶戶籍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