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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4 頁
338. 投訴人的申請延誤約11個月,原因是元朗地政處找不到投訴人的個案檔案,後來才發現該檔案被一間公司借用,該公司當時正代表政府處理一宗訴訟。
339. 當局已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元朗地政處亦已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發出常務指示第5/97號,以確保檔案流動有妥當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