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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7 未載明

在處理一宗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時有所延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4 頁

詳細內容

338. 投訴人的申請延誤約11個月,原因是元朗地政處找不到投訴人的個案檔案,後來才發現該檔案被一間公司借用,該公司當時正代表政府處理一宗訴訟。

339. 當局已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元朗地政處亦已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發出常務指示第5/97號,以確保檔案流動有妥當的記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