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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2 未載明

沒有在遷出通知書內引述相關的條例及說明居民有上訴的權利,而且在編配安置單位方面,有欠公允。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5 頁

詳細內容

192. 由於需要進行清拆行動,房屋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居住於梅里臨時房屋區的投訴人(及其他居民)發出遷出通知書。投訴人投訴房屋署兩項事情:在發出遷出通知書時,未有向居民解釋根據《房屋條例》的有關條款,他們有上訴的權利;以及在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給他時,有欠公允。

193.房屋署已檢討遷出通知書及取消暫准證通知書的內容和發出的程序,並已發出指引,說明一如其他類別的遷出通知書,就清拆臨時房屋區而發出的遷出通知書須夾附終止暫准證的通知書,通知書上須載有以下資料:(a)住戶的姓名及住址;(b)據以終止暫准證的權力;(c)終止暫准證的原因;(d)暫准證的終止日期及住戶須遷出單位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