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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1 未載明

沒有在遷出通知書內引述相關的條例及說明居民有上訴的權利。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5 頁

詳細內容

由於需要進行清拆行動,房屋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投訴人及其他梅里臨時房屋區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投訴人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遷出通知書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在研究所提出的上訴後,以上訴期已過的理由駁回上訴。投訴人投訴房屋署沒有在遷出通知書內註明有關的上訴條款,提醒他有權提出上訴。

191.房屋署已檢討遷出通知書及取消暫准證通知書的內容和發出的程序,並已發出指引(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物業管理處通告第22/97號一清拆臨時房屋區時終止暫准證”),說明一如其他類別的遷出通知書,就清拆臨時房屋區而發出的遷出通知書須夾附終止暫准證的通知書,通知書上須載有以下資料:(a)住戶的姓名及住址;(b)據以終止暫准證的權力;(c)終止暫准證的原因;(d)暫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