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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44 頁
187. 投訴人是黃大仙上邨的租住公屋租戶。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投訴人及其妻子用綠表成功地購買了一個居者有其屋單位,並簽署了一份承諾書,答應在兩個月內把他的租住公屋單位交還房屋署。不過,職員卻沒有把承諾書的副本送交黃大仙上邨的屋邨辦事處跟進,以致投訴人能繼續在該單位居住。
188. 房屋署已收回有關單位,並已徹底審查所有黃大仙上邨租戶購買居者有其屋單位的個案,沒有其他單位過期未收回。
189.房屋署向已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