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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150 未載明

沒有告訴投訴人擬備毒理化驗報告的進度,並拒絕把政府化驗所的電話號碼相告。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12 頁

詳細內容

28.投訴人曾數次聯絡殮房,查問有關毒理化驗的進度。殮房職員告知化驗工作尚未完成,但沒有把有關化驗涉及政府化驗所一事相告。投訴人聲稱,當他得悉化驗工作涉及政府化驗所時,曾向殮房職員查詢政府化驗所的電話號碼,但遭拒絕;他在第二次作出上述要求時,才能如願。不過,投訴人並無證人可證實這一點。

29.投訴人獲一名人士授權,就衞生署沒有把有關該人士女兒死因的毒理化驗報告擬備進度相告,以及拒絕提供政府化驗所電話號碼事宜,向該部門投訴。

30.衞生署接納報告結果,並認為制定有關發放驗屍報告的服務承諾一事,並不切實可行,因為影響報告擬備進度的因素眾多,並非衞生署所能控制。申訴專員接納衞生署提出的反建議,即修訂《辨認遺體人仕須知》單張,作為另一個解決辦法。經修訂的單張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起,可供派發。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