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地銷毀與投訴人談話的錄音,以及歪曲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內容,而且在簽發賓館牌照方面,處理方法並不一致。
詳細內容
108.一名賓館營辦商投訴民政事務總署以下事項: (a)在他反對之下,仍然銷毀錄有他與一名民政事務總署人員的對話的錄音帶; (b)該名人員三次與投訴人通電話時均態度無禮,以及在他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發給投訴人有關其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的信件中,歪曲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內容;以及(c) 在簽發賓館牌照時以及在執行《旅館業條例》時採取雙重標準。
109. (a)項投訴是投訴人針對他與一名牌照事務處的總主任的電話交談而作出的。該總主任負責為酒店、賓館、會所及狀位寓所簽發及更換牌照。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投訴人與總主任進行電話交談時,總主任在未有事先通知投訴人的情況下,開啟電話的內置錄音機。據總主任所說,該段錄音已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接近下班時洗去。不過,當投訴人致電政務主任要求她聽錄音帶及他在八月中要求取得一盒錄音帶拷貝時,政務主任和助理署長均沒有向投訴人提及此事。據申訴專員所說,這些民政事務總署人員的行為令人懷疑錄音帶是否真的已在八月六日遭銷毀。申訴專員的結論是(a)項投訴部分成立。
110.關於(b)項投訴,申訴專員認為雖然總主任處理電話查詢及投訴的技巧有待改善,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總主任在電話交談中表現的不耐煩態度不能算為態度粗魯。此外,也沒有證據支持投訴人提出關於總主任在八月七日的信中歪曲他提供的資料的指控。鑑於上述情況,申訴專員的結論是(b)項投訴不成立。
111.投訴人亦在(c)項投訴中指稱在處理牌照申請時,特別是在處理違例建築工程、抗火設施及接受專業人士遞交的證明書時,民政事務總署的處理方法並不一致。在研究所有證據後,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沒有證據顯示民政事務總署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只單獨對投訴人進行起訴或優待其他酒店/賓館。不過,申訴專員認為民政事務總署禁止冷氣機凸出外牆超逾450毫米,但卻容許同樣大小的招牌凸出外牆超逾450毫米,在這方面投訴人的確有理由感到受屈。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包括民政事務總署所給予的解釋一管制招牌不屬部門的職權範圍,申訴專員認為(c)項投訴部分成立。 民政事務總署已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致函投訴人,就該署處理他有關銷毀錄音帶的要求道歉。
113. 民政事務總署已提醒牌照事務處的人員如要錄下與市民的對話,須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署方亦提醒他們在錄下對話之前,須先取得總主任(牌照事務處)同意。
114. 民政事務總署的看法是招牌須以不同的方法處理,而規劃環境地政局目前正在檢討對招牌的管制。民政事務總署注意到,雖然冷氣機及招牌看來相似,兩樣都凸出外牆,但事實上它們不盡相同,因為前者無論在設計、重量、尺寸及安裝方法方面都有一定標準。
115.目前,屋宇署署長獲授權拆除破舊、棄用以及威脅公眾安全和健康的招牌。但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無權管制招牌。因此,在上述檢討得出結果之前,民政事務總署在處理酒店/賓館牌照申請時,不考慮招牌的問題,除非那些招牌會對酒店/賓館的結構有不利影響。危險招牌會交由屋宇署署長處理。還有,民政事務總署會提醒申請人獲發牌照並不表示他們毋須遵守其他法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