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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1 頁
47.教育署已要求有關的學校日後採用合適的申請表格。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學年起,資助學校除非能提出獲教育署署長接納的理由,否則必須在非檢定教員到任後兩個月內,向教育署呈交聘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