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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有關重新評審教學資格的申請時有所延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1 頁

詳細內容

47.教育署已要求有關的學校日後採用合適的申請表格。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學年起,資助學校除非能提出獲教育署署長接納的理由,否則必須在非檢定教員到任後兩個月內,向教育署呈交聘用申請書。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