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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4 頁
136.房屋署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房屋署己發出罰令,詳列在拆卸寮屋前須採取的步驟。
137. 房屋署已向寮屋居民派發一本新編印的小冊子,說明寮屋居民除了必須已在“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度寮屋居民登記“中登記外,還須符合一些條件,才有資格在清拆時獲安排入住公共房屋。發給寮屋居民的爾份通知書亦已修訂,特別說明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