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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95、1925/96 未載明

、:延誤修葺行人徑,以及有部分已呈破損且情況危險的路段尚未修葺。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103.有關該行人徑保養和修葺事宜的法律意見認為,不論村民抑或政府都無權修葺該行人徑的私人路段,必須獲得私人地段業主同意小可施工。對於已獲批通行權的通路,地段業主一般毋須負責修葺該路段:不過,根據普通法的規定,如果通行權受到妨礙,地段業主有責任消除妨投。民政事務處可要求他們消除妨擾,方法是他們同意讓民政事務處進行修葺工程,或由他們自行修葺行人徑。

104.根檬法律意見,大埔民政事務處認為,就該行人徑私人路段來稅,規定有關私人地段的業主着手消除妨擾,是不合理的。該行人徵,村民現仍可通過,而在私人地段內的部分,其狀況並未對通行權1S造成妨礙。大埔民政事務處會繼續監察情況,如發現通行權受到妨礙,便會徵求業主同意,以便進行修葺工程。

105.由於該項換地建議一年內也不會作實,大埔民政事務處會在兩個月內,安排修葺該行人徑其他路段,包括西端一小段。

106.大埔民政事務處會以書面通知村民最新的發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