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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4 頁
197.兩個有關的地段不宜用作興建小型屋宇,因為在有關的鄉村發展藍圖中,該兩處地點建議用作緊急車輛通道。另一方面,根據在沙田土地註冊處查冊所得,投訴人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把兩個有關的地段轉讓給一間公司。投訴人已獲通知,如仍然希望辦理小型屋宇申請,他們須另覓地點,再向沙田地政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