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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95 未載明

處事不負責任,把本屬於原居民的地段預留作緊急車輛通道之用,但卻沒有另劃地點供他們興建小型屋宇。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4 頁

詳細內容

197.兩個有關的地段不宜用作興建小型屋宇,因為在有關的鄉村發展藍圖中,該兩處地點建議用作緊急車輛通道。另一方面,根據在沙田土地註冊處查冊所得,投訴人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把兩個有關的地段轉讓給一間公司。投訴人已獲通知,如仍然希望辦理小型屋宇申請,他們須另覓地點,再向沙田地政處提出申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