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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有關居所因毗連大廈進行拆卸工程而有所損毀及出現漏水情況的投訴時,態度草率,敷衍塞責。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2 頁

詳細內容

61.清拆工程承辦商與投訴人最終達成協議,除了按協議向投訴人付款賠償外,亦已進行修補工程。屋宇署事後才接獲申訴專員的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