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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9 頁
168. 為確保由實習律師處理的案件不會擱置過久,由一九九五年十月起、實習律師須填報處理案件的進展;這項措施證明有效。此外,律政司已發出通告,提醒所有實習律師須向導師呈交案件進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