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95 未載明
在評定應課差餉租值一事上,有所延誤。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臨時估價的人員,已清楚知道《差餉條例》第29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已在差餉物業估價署有關臨時估價的技術訓令清楚列明。
詳細內容
223.差餉物業估價署備有一套差餉物業估價署技術訓令,內容包括進行臨時估價的指引以及程序。該署更不時發出差餉物業估價署臨時訓令,與技術訓令相輔相成,並擬備了一份推行差餉估價制度須知:
224.在差餉估價制度下,對臨時估價工作的管理更為嚴密。按照差餉估價制度發出的管理報告,內容包括一份須進行臨時估價的物業清單,以及臨時估價預計生效日期。差餉估價制度全面運作,以及對所有已簽訂的短期租約加強審查,可防止日後遺漏任何須進行臨時估價的物業
225.在一九九五/九六和一九九六/九七兩個年度,差餉物業估價署定下的服務表現目標,是由首次須繳納差餉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通知差餉繳納人其新置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該署已達到85%的目標比率•該署已把一九九七/九八年度服務表現的目標比率提高至90°儘管有些因素並非差餉物業估價署所能控制,例如工作量周期性起伙,該署仍會繼續致力達到所定下的目標。
226.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由於追溯力受到限制,臨時估價工作出現延誤,已導致政府收益減少。假如免收附加費,只會立下不良先例,而且對其他依時繳納差餉的人士也不公平。從投訴人在一九九三年三月簽訂的租約看來,他理應知道須負責繳納差餉,故應作出遊當的安排,確保備有足以支付差餉的款項。基於此,差餉物業估價署認為免收附加費的要求缺乏理據支持。
227. 按照例,差餉繳納人如能證明經濟出現困難,差餉物業估價署通常會批准分期繳納差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