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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7 頁
213.|破產管理署已提醒全體人員須及時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的命令。
214. 投訴人指破產管理署要求他支付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公告的費用不合情理,破產管理署署長並不同意,因為根據《破產規則〉第186 條,投訴人應當支付費用,雖然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公告受到延,但投訴人不應以此為理由而拒絕支付刊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