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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5 未載明

在憲報刊登一項撤銷接管令的命令有不必要的延誤,延誤後又期望當事人支付刊登憲報的費用,這樣並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7 頁

詳細內容

213.|破產管理署已提醒全體人員須及時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的命令。

214. 投訴人指破產管理署要求他支付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公告的費用不合情理,破產管理署署長並不同意,因為根據《破產規則〉第186 條,投訴人應當支付費用,雖然在憲報刊登撒銷接管令公告受到延,但投訴人不應以此為理由而拒絕支付刊憲費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