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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95 未載明

不合理地規定投訴人繳付拆卸其名下地段範圍內寮屋的費用。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1 頁

詳細內容

60.屋宇署認為不宜豁免監工費,因為該署已採取合理的步驟,依照投訴人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地址,預先通知投訴人。在相同情況下,屋宇署會向受影響的業權人徵收監工費;這宗個案與其他同類個並無分別。因此,假如屋宇署豁免投訴人繳付監工費,便會對其他業權人不公平。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