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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1 頁
60.屋宇署認為不宜豁免監工費,因為該署已採取合理的步驟,依照投訴人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地址,預先通知投訴人。在相同情況下,屋宇署會向受影響的業權人徵收監工費;這宗個案與其他同類個並無分別。因此,假如屋宇署豁免投訴人繳付監工費,便會對其他業權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