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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他人在居者有其屋屋苑內售賣商品,以及不採取行動處理有關未經許可張貼海報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5 頁

詳細內容

139.房屋署已向屋邨辦事處人員發出訓令,其中載有申訴專員就處理在屋邨內張貼商業或個人宣傳資料的申請,提出的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