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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釋由獲授權人士代領兒童身分證的手續時,所給予的指示前後不一,所遵行的授權程序亦不合理。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3 頁

詳細內容

112.當局已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發信向投訴人道歉,並已修訂《怎樣申領身分證》小冊子及《人事登記認收表格〉(人事登記表格140款及140A款)的內容;這些小冊子現正重印。

113. 人民入境事務處察覺到電話諮詢服務不足,現正要求管理參議署協助,探討改良交互式話音回應系統的方法。部門會加強訓練新職員,並為現有職員安排更多簡報會。

114. 人民入境事務處已發出指示,提醒詢問處的職員必須熟習有關程序,遇有疑問,應徵詢上司的意見。

115.申訴專員建議省去獲授權人士必須出示申請人簽署證明的規定,但建議不獲接納。鑑於辦公地方有限,原本的登記紀錄並非存放在簽證辦事處。如要把申請人的簽署與這些紀錄核對,需時很長。況且,不能親自領取身分證的申請人只屬少數。不過,人民入境事務處正考慮修訂現有程序的可行性,考慮因素包括是否有資源可供運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