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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遵辦屋宇署清拆令所規定的事項,但該署遲遲仍未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1 頁

詳細內容

55.屋宇署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56.屋宇署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通告,提醒各人員在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發出的清拆令所指定的限期屆滿後,須迅速進行視察,並盡速向有關業主發出“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並把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以便及時註銷清拆令。這項指示在處理待辦個案方面已證實有效。

57.經檢討後,屋宇署決定用電腦列印尚未履行的清拆令一覽表,只載述所需資料,並按月發給各組組長。一覽表能及時提供各項有關資料,讓屋宇署人員可有效地策劃視察和執法行動,查察有關業主是否遵辦清拆令的規定。根據最近檢討的結果,這套運用電腦的工作程序證實有效。

58. 此外,屋宇署現已着手訂立樓宇資料資訊系統。有關的可行性研究預期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底前完成。訂立該系統的目的,是匯集各項與現有建築物有關的資料和行動(包括法定命令的詳情)。該系統可提高現有電腦系統的效率,利便各人員執行職務。

59.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條發出的清拆令會夾附一函,而函作的內容已經修訂,增加了一段,說明業主在完成清拆令指定的工程後,可致電通知屋宇署的負費人員。經修訂的函件在一九九六年八月開始採用:從普遍的反應看來,這項措施證寶奏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