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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95 未載明

未有把離婚案件的聆訊地點詳細告知其中一方當事人。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7 頁

詳細內容

270.司法機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並告知投訴人向法院申請更改管養及贍養令的途徑。當時的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曾表示,如投訴人提出上訴,他準備豁免投訴人所須繳付的一切堂費。

271. 司法書記訓練主任已奉命每半年把有關便箋交給法官的書記傳閱,提醒他們在法庭內外叫喚訴訟各方姓名的程序。有關便箋亦連同其他培訓材料,分發給所有新入職的司法書記職系人員。有關人員已進行抽查,確保職員按照常規辦理。

272. 中英對照的案件一覽表已由一九九六年八月開始採用。高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