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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投訴人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一事上有失當之處。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2 頁

詳細內容

329.兩名投訴人(父子關係)申請獲批兩幅相連的政府土地,以興建小型屋宇。在元朗地政處人員張貼有關這項申請的通告後,數名居民提出反對。當局其後通知投訴人,表示必須在解決有關的反對意見後才可處理其申請。元朗地政處沒有進行恰當的調查,以確定應否支持或否決有關的反對意見。

330.經當局與反對者進行磋商後,反對者不再反對投訴人的申請。當局已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向投訴人提出基本條件,投訴人亦已在同年六月八日接納這些條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