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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72 頁
329.兩名投訴人(父子關係)申請獲批兩幅相連的政府土地,以興建小型屋宇。在元朗地政處人員張貼有關這項申請的通告後,數名居民提出反對。當局其後通知投訴人,表示必須在解決有關的反對意見後才可處理其申請。元朗地政處沒有進行恰當的調查,以確定應否支持或否決有關的反對意見。
330.經當局與反對者進行磋商後,反對者不再反對投訴人的申請。當局已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向投訴人提出基本條件,投訴人亦已在同年六月八日接納這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