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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5 未載明

沒有回應關於在清拆樓宇違例建築工程方面有欠公允的書面投訴。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8 頁

詳細內容

33.屋宇署已依照申訴專員報告的建議,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投訴人作出詳盡的解釋。因此,投訴人應該清楚了解屋宇署對一般違例建築工程(特別是個案所涉及的樓宇)的立場。此外,當局正積極宣傳政府管制違例建築工程的政策,並正製備一份淺釋一九八八年政策的新資料單張,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派發給市民參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