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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4 頁
254. 市政總署已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修訂該署常務訓令第 68號,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下旬發給員工,並指示有關人員每半年重新把有關的通告和訓令發給所有負責處理投訴和公眾來信的人員傳閱。市政經署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