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608/95 未載明

向無關的第三者透露所收到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4 頁

詳細內容

254. 市政總署已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修訂該署常務訓令第 68號,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下旬發給員工,並指示有關人員每半年重新把有關的通告和訓令發給所有負責處理投訴和公眾來信的人員傳閱。市政經署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