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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0 頁
53.生学潔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屋宇署人員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進行觀察時,發現違例籠狀搭建物已經拆除因此,該署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撤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新發出的清拆令,並已通知有關業主以及土地註冊處。
54.為利便監察這方面的工作,屋宇署已制訂行動計劃表,列明跟辦投訴個案的必要程序,並由一九九六年九月起採用。屋宇署定期檢討這個監察系統後,認為系統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