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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遲仍未清除違例籠狀搭建物。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0 頁

詳細內容

53.生学潔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向投訴人致函道歉。屋宇署人員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進行觀察時,發現違例籠狀搭建物已經拆除因此,該署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撤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新發出的清拆令,並已通知有關業主以及土地註冊處。

54.為利便監察這方面的工作,屋宇署已制訂行動計劃表,列明跟辦投訴個案的必要程序,並由一九九六年九月起採用。屋宇署定期檢討這個監察系統後,認為系統行之有效。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